回復原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原訴字,110年度,10號
SCDV,110,原訴,10,2021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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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10號
原 告 邱福棟

被 告 余錦盛 住新竹縣○○鄉○○00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2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 4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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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