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42號
SCDV,110,勞補,42,2021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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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2號
聲 請 人 羅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鉅堡餐飲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
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鉅堡餐飲事業
有限公司給付積欠薪資新臺幣(下同)7萬6,216元、特休未休折
合工資1萬元、資遣費3萬5,167元、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依勞
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
此部分僅計算除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涉及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
以外之聲請標的金額而為12萬1,383元,應徵收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聲請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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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堡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