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葉健安
葉健雄
葉健偉
巫健睿
葉恩萍
葉健智
兼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巫天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盈碩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專調字第65號民事裁定移送而來,聲請
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本於其為被繼承人葉清豪(
下逕稱其姓名葉清豪)繼承人之地位,請求相對人盈碩營造有限
公司賠償新臺幣(下同)154萬8,120元(未替葉清豪提繳勞工
退休金之損失7萬8,120元+葉清豪死亡勞保給付147萬元),此部
分聲請標的金額為154萬8,120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
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收調解聲請費2,000
元,並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聲請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景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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