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877號
SCDV,110,促,1877,2021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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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187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吳聲明

玉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參仟捌佰零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聲明於民國104年及105年間邀同債務人隋
玉霞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合計新臺幣(
下同)336,704元,其中(1)額度8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
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
用3筆,合計120,461元,(2)額度8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
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
動用5筆,合計216,243元。(二)上開借據約定自申請貸款
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
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
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
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
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
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
項之日(110年05月04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
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三)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
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
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四)詎債務人吳聲明
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
[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
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隋玉霞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五)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以保權益。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二紙2.就學
貸款放出查詢單暨,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單等共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附表110年度促字第001877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03802元吳聲明、隋玉霞自民國110年02月01日起至民國110年05月03日止年息百分之零點九001新臺幣303802元吳聲明、隋玉霞自民國110年05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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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