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82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方楀喬即方麗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違 反上開管轄規定之聲請,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 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方楀喬即方麗貞住雲林縣西螺鎮,非本院轄區 ,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