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794號
SCDV,110,促,1794,2021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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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179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王潘蜜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柒佰捌拾元,及其中本
金新臺幣捌萬捌仟零參拾陸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潘蜜拉於109年9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0年4月底尚積欠聲請人90,780元整未為清
償(手續費2,406元整、消費款44,171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
總餘額43,865元整及違約金338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
,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
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
份,計新臺幣88,036元自110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14.99%計算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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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