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代 理 人 吳俊賢
失 蹤 人 倪西坤 最後籍設:新竹市○區○○街00號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失蹤人倪西坤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倪西坤(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最後住所:新竹市○區○○街00號)於民國107年5月26日下午十二時死亡。程序費用由倪西坤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倪西坤自民國100年5月26日, 經列報為失蹤人口,且設籍在新竹○○○○○○○○,查無全民健康 保險投保單位資料及入出境資料,亦查無死亡、火化及殯葬 設施使用紀錄,其為逾80歲之人,失蹤已逾3年以上,為此 聲請宣告失蹤人倪西坤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9年1 1月18日竹縣警防字第1090010317號函及受理失蹤人口辦件 登記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新竹○○○○○○○○109年11月5 日竹市北戶字第1090004717號函及失蹤人戶籍資料、內政部 移民署109年11月23日移署資字第1090119480號函、新竹市 殯葬管理所109年11月19日竹殯服字第1090002557號函、新 竹縣竹東鎮公所109年11月19日竹鎮殯字第1090010916號函 、聲請人查詢健保WebIR保險對象投保資料、勞保與就保資 料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附於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民參字第11號卷宗可按,迄今音杏杳然,生死不明 ,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倪西坤陳報 其生存,或知倪西坤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業據聲請人到庭陳 述明確,復有本院公示催告裁定及公告可憑,堪信為實。復 查倪西坤失蹤時為未滿80歲之人,計至107年5月26日失蹤屆 滿7年,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 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上揭規定,自得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 。併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自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 其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蕙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