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977號
SCDV,108,訴,977,202107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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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77號
上 訴 人 蘇美女


被 上訴人 蘇錄魯
蘇寶珠
蘇耀堂
蘇恆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新 臺幣(下同)5,295元,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3日通知限 上訴人於收受通知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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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