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金訴字第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怡芸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
偵字第11817、13051、13962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0年度偵字
第2173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經本院合議庭同意進行協商
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下午4時,在本院
第15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賴淑敏
書記官 陳家欣
通 譯 楊德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陳怡芸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 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 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接受法治教育壹場次。二、犯罪事實要旨:
陳怡芸明知近年來以虛設、借用或買賣人頭帳戶之方式,供 詐欺者作為詐欺他人交付財物等不法用途多有所聞,而金融 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 徵,應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提供予 他人,可能供詐欺者所用,便利詐欺者得多次詐騙不特定民 眾將款項匯入該人頭帳戶,再將該犯罪所得轉出,製造金流 斷點,達到掩飾、隱匿之結果,以逃避檢警之追緝,竟仍不 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於民國109年9月10日前某不詳時間,在不詳處所,將其所申 設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 豐銀行帳戶)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 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屬之詐欺集團使用。嗣該詐欺 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之詐欺取財,以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犯 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訛詐附表所 示之被害人邱銘彬、余麗雪、張益明、張智強及王麗華等人
,致渠等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附表所 示 之金額匯款至陳怡芸所有之上開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三、處罰條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1項前段、第339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檢察官黃翊雯提起公訴,檢察官張瑞玲移送併辦,檢察官劉得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陳家欣
法 官 賴淑敏
以上筆錄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地點、金額及匯入帳戶 1 邱銘彬 詐欺集團於109年9月10日16時54分,假冒PaMu 3C網路賣家撥打電話予邱銘彬,向邱銘彬佯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將扣其帳戶內款項,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避免扣款云云,致邱銘彬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邱銘彬分別於109年9月10日17時25分及同日17時34分許使用手機操作網路銀行,分別轉帳49989元、22123元至陳怡芸名義之上開永豐銀行帳戶內。 2 余麗雪 詐欺集團於109年9月10日16時51分許,假冒美膳雅鍋具網路賣場及台新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余麗雪,向余麗雪佯稱其網站遭駭客入侵恐遭盜刷,須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以阻止云云,致余麗雪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余麗雪於109年9月10日17時57分許,操作自動櫃員機存款29985元至陳怡芸名義之上開永豐銀行帳戶內。 3 張益明 詐欺集團於109年9月10日17時16分許,假冒網路賣家及花旗銀行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張益明,向張益明佯稱因其誤操作設為高級會員方式購買,須支付會員年費,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張益明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張益明於109年9月10日18時20分許,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24123元至陳怡芸名義之上開台新銀行帳戶內。 4 張智強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0日16時58分許,假冒AiYaYa購物網及台灣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張智強,向張智強佯稱其訂單重複訂購,須依指示匯款以取消訂單云云,致張智強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張智強分別於109年9月10日18時5分許及同日18時8分許,至位於臺中市○○區○○路○段0號處之全家超商內,操作自動櫃員機存款30000元、8000元至陳怡芸名義之上開台新銀行帳戶內。 5 王麗華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0日18時7分許,假冒網路賣家撥打電話予王麗華,向王麗華佯稱因人員疏失導致其帳戶將遭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帳戶以免遭扣款云云,致王麗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內。 王麗華於109年9月10日19時18分許,至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處之台中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14000元至陳怡芸名義之上開台新銀行帳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