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263號
SCDM,110,訴,263,2021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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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6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廣華


劉邦維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268號),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
序審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被告何廣華劉邦維因細故 發生爭執,竟各自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11 時55分許,在新竹市○○路0段000號前互相拉扯,致被告何廣 華受有右手擦傷、頸部挫傷等傷害;被告劉邦維則受有頭部 損傷併腦震盪、左前臂鈍傷等傷害,因認被告何廣華、劉邦 維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三、查本件被告何廣華劉邦維所涉上開傷害犯行,依刑法第28 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王子謙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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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