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3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杜豫洧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易字第399號),前經
本院裁定羈押,經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杜豫洧否認有詐欺告訴人莊軒 穎、郭基宏、蔣緯、林清華之犯行,應無羈押之必要,請求 得以其他方式替代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僅坦承有恐嚇曾千榕之犯行,否認 有詐欺他人之事,惟依起訴書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所載之 證據,被告涉有詐欺犯嫌,已經證人指述綦詳,並有相關客 觀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涉犯詐欺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 第一次偵查被發佈通緝緝獲後,檢察官已當庭諭知開庭時間 ,被告猶未遵期到庭,已見被告有逃亡之事實。又被告於短 時間內涉犯多起詐欺案件,可見被告係塑照多金形象,以類 似手法詐騙他人財物,被害金額超過新臺幣百萬元,犯罪造 成之損害龐大,有反覆實施之虞,於斟酌比例原則後,認被 告有羈押之必要,故諭知被告應自民國110年5月12日起執行 羈押在案。
三、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惟經本院於110年6月30日行準備程序訊 問後,認被告雖仍否認有詐欺犯嫌,然依本院一一提示之證 據,仍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前述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 亦有羈押之必要,而無法以其他強制處分替代,是認被告所 為聲請為無理由,爰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