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914號
SCDM,110,聲,914,2021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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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湯偉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湯偉民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湯偉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業經本院更正 ,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 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湯偉民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 定在案等情,有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14號、108年度訴緝字 第41號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358號 刑事判決書、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47號刑事判決書 、本院109年度竹北交簡字第422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其中附表編號1部分 ,業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814號、108年度訴緝字第41號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附卷可佐。雖附表編號1、2與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 分別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 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原不得就附表編號1、2與附表 編號3所示之罪刑定應執行刑,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 ,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詢問受刑人之意願,受刑人 表明願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新竹地 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份」在卷 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合於 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對受 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共3罪)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7年5月1日 107年5月2日 107年7月1日 107年4月29日 109年5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 第8454號等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 第8454號等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 第554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 第814號等 109年度上訴字 第2358號 109年度竹北交簡字 第422號 判決日期 109年4月30日 109年8月25日 109年9月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 第814號等 110年度台上字 第1847號 109年度竹北交簡字 第422號 確定日期 109年7月30日 110年2月4日 109年10月12日 備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 第5127號 109年12月17日至 110年5月15日 (已執畢)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 第1126號 110年5月16日至 114年3月15日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 第5297號 (已易科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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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