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645號
SCDM,110,聲,645,2021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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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45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 人 邱進志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
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109
年執更理字第430號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甲○○(下稱異議人 )所犯數罪均未被認定為累犯,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書亦未認 定異議人是累犯,但監獄卻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認定異議人 係累犯,加重責任分數並提高假釋門檻,對異議人較為不利 ,爰請求本院更定執行指揮書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 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次按刑之執行,本 質上屬司法行政之一環,依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前段規 定,固由檢察官指揮之,但裁判之執行與監獄之行刑,其概 念並不相同,前者係指藉由國家之公權力而實現裁判內容之 行為,其實現之方法,原則上係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之;而後 者則指受判決人就所受之刑罰,進入監禁場所執行後,經由 監獄行刑之處遇、教化,以實現使其悔改向上,適於社會生 活為目的。是受刑人入監服刑,有關其累進處遇之調查分類 、編列級數、責任分數抵銷及如何依其級數按序漸進等行刑 措施事項,悉應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監獄行刑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而屬監獄及法務部之職權,自不在檢察官執行指揮 之範圍,即不得執為聲明異議之標的。
三、查異議人雖於刑事聲明異議狀記載係不服檢察官109年執更 理字第430號指揮書等語,然究其真意,其所聲明異議之對 象應非本件執行指揮書,而係針對其目前所在監獄將其認定 為「累犯」乙事聲明異議。惟查,受刑人之累進處遇計算基 準如何,乃監獄之權能,此觀監獄行刑法第18條、行刑累進 處遇條例第1、2條規定甚明。本件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已載明 異議人非累犯,此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執行指揮書核閱無誤,



則若果真有異議人所指遭監獄認定係累犯云云,則此計算基 準及會否影響累進處遇,均係屬監獄之矯正事務,核與上開 檢察官之執行指揮程序或方法無涉,而非聲明異議所得審究 ,是異議人執此指摘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提起本件聲明 異議,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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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