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朋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朋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朋軒前犯詐欺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7月2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