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秩字,110年度,37號
SCDM,110,竹秩,37,2021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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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移送機關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彭楷家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10年6月15日以竹市警二分偵字第1100015664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楷家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類似真槍之玩具槍壹支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彭楷家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 第3款之行為:
(一)時間:110年6月9日下午2時30分許。(二)地點:新竹市○區○○路000號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    東橋派出所(下稱關東橋派出所)前。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有危害安全之    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彭楷家於警詢時之陳述(見本院卷第9至12頁) 。
(二)關東橋派出所員警於110年6月9日所出具之職務報告1份( 見本院卷第7頁)。
(三)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見本院卷第13至21頁)。
(四)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共3張(見本院卷第29頁、第31頁)。(五)扣案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支。
三、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65條第3款定有明文。查扣案之玩具手槍1支,外觀 類似真槍,有上揭扣案之槍枝照片在卷可稽,又被移送人因 不滿關東橋派出所員警處理其相關案件之方式,於上開時、 地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支,並持該類似真槍 之玩具槍朝向派出所大門比劃,而有危害安全之虞。是核被 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之規定, 應予以裁罰。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義務之情節、程度及上所 生之危害,暨被移送人自承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



濟小康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扣案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支,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係供其為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等情,業據其於警詢中供 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1頁),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 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賴淑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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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