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竹秩字第33號
移送機關 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移送人 朱乘葑
游兆霖
上列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
民國110年5月25日以竹市警三分偵字第1100011618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駁回,並退回移送機關依法處理。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甲○○、乙○○於民國110年3月6日, 在新竹市○○區○○○路000○0號(○○直播平台公司),為增加影 片觀看人數及影片點閱率,竟於網路影音串流平臺Youtube 頻道「FB ○○直播 ○○生技」上傳署名「○○○○拳擊賽 ○○VS ○○ 哥 開打」影片,影片內容為直播主綽號「○○哥」乙○○疑遭 直播霸凌並與綽號「○○」甲○○雙方互相拳擊、嬉鬧,以此演 戲拍攝並在網路影音串流平臺Youtube上傳不實霸凌影片, 造成一般人心生畏懼,影響公共安寧。因認被移送人2人均 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散布謠言,足以 影響公共安寧之行為等語。
二、按違反本法行為,逾2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 並不得移送法院;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 。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第43條 第1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 該管簡易庭裁定;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 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 者,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 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末按簡易庭審理依本法第45條第1 項移送之案件,發現違反本法行為係屬本法第31條第1項或 第43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案件者,應將該案件退回原移送之 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43條復 有明定。
三、經查,移送機關認被移送人之違反社會秩序行為時間係110 年3月6日,依前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第2項規定,應自 行為日110年3月6日起算,至110年5月5日即屆滿2個月。惟 移送機關遲至110年5月31日始將本案移送繫屬於本院,有加 蓋本院收文章之本案移送機關移送書在卷可稽。依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被移送人違反本法行為,顯已 逾2個月,不得移送法院,本件移送機關仍為移送,本院自 應予以駁回,並退回移送機關依法處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第1項、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43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榮賓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