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12號
原 告 柑仔店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德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原住民族委員會間因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事件
,原告於110年5月13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該
院以110年度簡字第145號裁定移轉管轄予本院審理,惟本件有下
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00
元。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
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繳納者,行政法
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2 項後段、第100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之規定,於簡易訴
訟程序準用之。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000 元,然未據原告
繳納。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繳費後若有其他起
訴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行政法庭 法 官 陳伯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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