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10年度,526號
PCDA,110,交,526,2021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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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526號
原   告 陳榮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因交通裁決事件,
原告於110年7月14日具狀向本院(經本院110年7月15日收狀)提
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本件應
徵收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
缺,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如未繳納,即
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楷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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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