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九號
原 告 泰隆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萬亮
被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訴訟代理人 顏瑞君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在台北市○○區○○路十二號六、七樓及地下一樓,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凃春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八 日~B法院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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