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49號
CYDV,89,訴,49,2000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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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九號
  原   告 泰隆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萬亮
  被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訴訟代理人 顏瑞君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在台北市○○區○○路十二號六、七樓及地下一樓,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凃春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八   日~B法院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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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隆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