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祥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銘
代 理 人 黃想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15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6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313號│
├───┬───────┬──────┬───────┬─────┬─────┬──┤
│編 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永豐商業銀行股│永豐商業銀行│109年12月23日 │113,400元 │5491344 │ │
│ │份有限公司板橋│板橋忠孝分行│ │ │ │ │
│ │忠孝分公司 │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