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荷茂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樹龍
訴訟代理人 吳宜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紙(下稱系 爭支票),前經聲請鈞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950 號公示催 告,並於民國109 年12月31日公告於鈞院網站在案,茲因申 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950 號公示催告 在案之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查核無訛。又系爭 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0 年3月31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曉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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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10 年度除字第24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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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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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合作金庫銀│合作金庫銀│106 年9 月13日│31,875 元 │AZ5732553 │ │
│ │行二重分行│行二重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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