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李茜珍(即李吳英之繼承人)
李凌雲(即李吳英之繼承人)
李凌虹(即李吳英之繼承人)
兼 共 同
非訟代理人 李凌霞(即李吳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股票3 紙(下稱系 爭股票),前經聲請鈞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953 號公示催 告,並於民國110 年1 月14日公告於鈞院網站在案,茲因申 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 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953 號公示催告 在案之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查核無訛。又系爭 股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0 年4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曉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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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10 年度除字第23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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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張數│股 數│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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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77-ND0274783-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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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3-NU0520862-2 │1 │ 1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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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4-NU0598849-0 │1 │ 3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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