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778號
PCDV,110,訴,1778,2021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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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7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霈昇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采穎 
被   告 陳建豪 

      陳正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 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 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19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0 年5 月3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 足佐,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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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霈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