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6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相 對 人 正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正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
,聲請人於聲請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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