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958號
PCDV,110,補,958,2021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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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58號
原   告 蘇若華 
訴訟代理人 徐宏澤律師
被   告 蔡依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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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