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58號
原 告 蘇若華
訴訟代理人 徐宏澤律師
被 告 蔡依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