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47號
原 告 宏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奕渥
被 告 奇錠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山
被 告 京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 萬230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2 萬76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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