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947號
PCDV,110,補,947,2021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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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47號
原   告 宏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奕渥


被   告 奇錠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山
被   告 京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 萬230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2 萬76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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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錠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