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941號
PCDV,110,補,941,2021070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41號
原   告 格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秀華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23 萬6,096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萬2,51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9萬2,012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筱玲

1/1頁


參考資料
格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