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41號
原 告 格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秀華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23 萬6,096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萬2,51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9萬2,012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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