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931號
PCDV,110,補,931,2021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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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31號
原   告 黃婷筠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緯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61,32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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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