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31號
原 告 黃婷筠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緯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61,32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