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064號
PCDV,110,補,1064,2021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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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6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被   告 周世英即張淑鳳之繼承人

      周正瑜即張淑鳳之繼承人

      周倩如即張淑鳳之繼承人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
  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計為新臺幣(下同)611,439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尚應補繳6,220 元。
 ㈡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愷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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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