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6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被 告 周世英即張淑鳳之繼承人
周正瑜即張淑鳳之繼承人
周倩如即張淑鳳之繼承人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
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計為新臺幣(下同)611,439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尚應補繳6,220 元。
㈡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愷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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