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李阿龍(原名 李明宗)
代 理 人 李惠暄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3,010 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 (6+1)×43×10=3,010);並
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
,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陳報「聲請清算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
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清算前1 日
(即民國110 年4 月21日)回溯5 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三、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
四、陳報「聲請清算前2 年內(即自108 年4 月23日起至110 年
4 月22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
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五、陳報聲請前2 年(自108 年4 月23日)起迄今收入(含贍養
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等
)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清單、完整薪資單及轉帳明細等。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
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六、陳報聲請前2 年起迄今必要支出(依施行細則第21條之1 規
定,必要支出不含娛樂及商業保險)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房屋租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
說明租屋處面積、房間數、同住人員之關係、人數等。倘聲
請人主張確實支出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 規定之
認定標準,請釋明以聲請人所述收入,何以負擔所陳支出?
或請釋明無需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之一部或全部。如聲請人受
第三人穩定資助或有其他特殊情事,無須負擔自己或受其扶
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如寄居親友家中,並無房
租、水電或衣食支出。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
七、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如機車行照、2 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
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保險單(含以
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
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並敘明倘終止保險契約可領
回金額各為若干);另保單質借清形,應將其列為債權人,
並詳列質借金額等必要記載事項,請併提出更正後債權人清
冊。)。
八、記載完全之債權人清冊(應詳載債權人之姓名、法定代理人
及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曉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