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0年度,124號
PCDV,110,消債清,124,2021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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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黃玉琴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聲 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 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 述意見。消債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亦有明定。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0 年5 月24日遞狀聲請清算,衡其聲請事 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 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清算程序之進行。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愷翎
附件:
一、繳納清算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二、預納郵務送達費3,01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 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6 +1 )×10×43= 3,010 。
三、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1,187,073 元,但查聲請人年僅 50歲(60年生),且聲請清算前二年持續有任職於大板根森 林溫泉酒店之薪資所得,核其非無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聲 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以解決債務?
四、聲請人稱擔任許紹文向永豐銀行借款之保證人云云,請說明 其擔保之債務總額?聲請人是否已因擔任保證人,致遭債權 人追償?
五、請佐以薪資明細表或轉帳紀錄等文件,陳報聲請人自110 年 1 月起至陳報月止,任職於大板根森林溫泉酒店,每個月之 薪資所得數額。
六、聲請人有無子女?如是,請陳報其子女之戶籍謄本(記事不 得省略);另聲請人之子女是否提供其扶養費?又每個月之 扶養費金額為何?若未提供扶養費,不為提供之原因為何?



七、請陳報「最近」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製作之「債權 人清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以及其「最新」之勞 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八、請陳報聲請人本人及其母親黃○○妹之「近二年」國稅局綜 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另聲請 人母親黃○○妹是否領有老人年金、身障補助等?如是,每 月各可領得之項目及數額分別為何?
九、請提出足以佐證聲請人每個月有支出「交通費800 元」、「 電信費600 元」、「租金6,000 元」、「水電瓦斯費2,000 元元」、「雜支2,000 元」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繳費單或收 據等文件。
十、若聲請人有投保商業保險,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被保險人」之保單及其價值。
十一、聲請人有無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 ?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 帳證明文件。
十二、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可供變價、分配給債權人之 財產為何?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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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