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331號
PCDV,110,消債更,331,2021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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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陳宥諭
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前置調解,因調解不成立,而向本院聲請清算,有如附 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 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附件:
一、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二、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 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5+1)*51*10=3,0 60元)。
三、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 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調解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 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四、聲請人聲請前2年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 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 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 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 、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五、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
(一)財產目錄:土地、建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



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 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 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 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 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 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 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並陳報人壽保險契約解約價值 (即終止該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可領回之金額,請計算至 文到之日)。
(二)收入數額:聲請前2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 )明細表、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 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 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 帳存摺影本;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等以資證明)。(三)必要支出數額:聲請前2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 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車號 、行照影本、聲請前2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 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 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並以列表方式將每 月支出之消費明細詳細說明,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六、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併請 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 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七、聲請人之:1.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 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2.各保險契約影本,並敘明: 1.是否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2.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 可領回之金額為何?
八、聲請人應提出受扶養人下列資料:1.全戶戶籍謄本。2.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資料清單。3.最近5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4.財政部國稅局10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5.近2年實際支出扶養費之相關證明文件。並應具體說 明係與何人一同負擔前開扶養義務?其他有扶養義務之人是 否有支出扶養費?若無,原因為何?
九、聲請人於聲請前5 年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十、請聲請人陳報:1.每月擬依更生方案可清償之數額、2.是否 有可供擔保之人、3.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 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十一、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十二、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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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