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劉襄情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 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0 年3 月22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 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經於110 年6 月25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 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 ,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愷翎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87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8 + 1 )×10×43=3,870 。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1,252,703 元,但查聲請人年僅 40歲(70年生),近二年每月均有於早餐店、餐廳打工之收 入約23,000元,核其並非無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聲請人有 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透 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解決債務?
三、聲請人提出切結書稱其白天於早餐店(工作時間7-10點)、 中午餐廳工作(工作時間11-2點),每日工作實時數約6-7 小時,平均收入約23,000元云云,請陳報聲請人任職之「早 餐店」、「中午餐廳」之店名、負責人姓名、地址,另說明 其每月工作日數、各工作之「每小時薪資所得」,及估算每 月薪資23,000元之計算方式?
四、請提出足以佐稱聲請人每月有支出「房租6,000 元」、「交 通費1,000 元」、「水電瓦斯費1,500 元」、「雜項4,000 元」之繳費單、收據。
五、聲請人有無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 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 明文件。
六、若聲請人有投保商業保險,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被保險人」之保單及其價值。
七、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 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