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270號
PCDV,110,消債更,270,2021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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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郭鈴鴻 
代 理 人 李珮琴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翊芳
附 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8,670 元(暫依聲 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6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17人 ,並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17×51×10=8, 670 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 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本件聲請更生理由: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 、為何積欠債務。另說明以債務人所列每月收入3 萬元扣除 必要支出1 萬8,720 元,餘額不足以支付協商款2 萬4,198 元,然依債務人民國110 年1 月29日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 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 債權人清冊記載債務人仍在履約中,應說明債務人除固定薪 資外有無其他收入,如無其他收入,應說明自95年8 月協商 成立後迄今餘額不足如何繳納協商款。並具體釋明債務現有 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 證明。
三、請陳報本件更生前2 年即108 年3 月迄今之各項收入相關證 明文件(如保險給付、租金收入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 收入情形)。另據聲請人陳報每月平均收入約為3 萬元,惟



就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觀之,聲請人自109 年迄今有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投保薪資分別為4 萬0,100 元、 3 萬8,200 元、4 萬2,000 元,聲請人就此部分應再為詳細 敘明,應盡可能提出其他相關文件以資釋明。
四、說明聲請人於上述更生前2 年期間有無領取紓困補助、社福 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身心障礙補助、(中)低收入 戶補助、失業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內頁等)。另有無接受家屬扶養 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若有,每月資助金額為何? 並提出該家屬、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及 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五、提出聲請人105 至107 及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正本、聲請人之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 利)。另聲請人主張新北市○○區○○街00巷00○0 號5 樓 房屋及所坐落土地為其配偶借名登記於聲請人名下等語,請 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六、請聲請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 市○○○路000 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5 年度以來迄 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 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 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 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七、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待該公會核發 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其上如有「有效人壽保險契約」,請 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 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陳報本院。八、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 北市○○區○○街0 號3 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 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及集保存摺,並依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 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2 年至本裁 定送達日後之存款、集保存摺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倘若僅提 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 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 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 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 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十、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



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 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 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 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 請說 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 款金額、分期期數)。
(請聲請人務必使用標籤紙,並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 明文件,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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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