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 年度消債更字第253 號
聲 請 人 柯亞杏
代 理 人 楊凱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附件: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1,530 元(聲請人之債權人為2 人,連同 債務人,合計3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合計為 1,530 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 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三、請補正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 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報表編號:PLR1)、財團 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 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粉綠色,報表編號:PLR2) 正本到院。
四、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 何積欠債務(即具體說明何謂入不敷出、生活所需?)。並 提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為何?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財產目錄狀況:
(一)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 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民國108 年6 月2 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
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 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 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二) 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曾「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投 保?若有,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 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聲請人並請向中華民 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 號5 樓 )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 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 予一併陳報本院。
六、請聲請人陳報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一)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 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 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
(二)請聲請人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 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 名等)。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 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 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若無工作 ,並請說明無工作之原因。請提出聲請人109 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債務人清冊。
(三)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等親屬等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 ,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 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 ?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 108 年6 月2 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 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 、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 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 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 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請聲請人提出證據說 明受扶養人與聲請人之關係,並請提出受扶養人之109 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八、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其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