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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10年度,131號
PCDV,110,小上,131,2021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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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小上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傅玉秀
      林莉雯
被 上訴人 孔雀王朝第二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戴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 年5 月14
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9 年度板小字第35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 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第436 條之25定有明文。是以,倘 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為認已對小額 訴訟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又上訴狀內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 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得逕以裁定駁 回,此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71 條 第1 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上訴人分別於民國110 年5 月24日、6 月17日對本院 109 年度板小字第35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狀雖均 記載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惟上訴人林莉雯並未說明上 訴理由,僅表示容後補等語;上訴人傅玉秀則稱對原審判決 尚難折服,謹先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 ,上訴人2 人均未具體表明原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之處,且 已逾上開20日之補提上訴理由法定期間,迄今仍未提出合法 之上訴理由,應認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法毋庸命其補正, 爰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1 項準 用第436 條之19條第1 項規定確定其數額為1,500 元,應由 上訴人負擔。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 第1 項、第2 項、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 第436 條之19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佳君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愷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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