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暫字,110年度,81號
PCDV,110,家暫,81,20210730,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暫字第81號
抗 告 人 陳新達 
相 對 人 詹椏蕾 
代 理 人 王瑩婷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定暫時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
110年6月21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暫時處分事件,為家事非
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
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家事
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