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464號
PCDV,110,司聲,464,2021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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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464號
聲 請 人 楊國欽 
      林益民 
      楊純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武一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
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可知,第一審法院 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者,限於該裁判已有執行力 ,始足當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武一及其他被告林建 泉等35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鈞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03 號判決在案,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林武一及其他被告林建泉等 35人負擔百分之56,餘由相對人林武一負擔。為此,爰依法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武一及其他被告林建泉等35人間請 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03號判決訴訟費 用由相對人林武一及其他被告林建泉等35人負擔百分之56, 餘由相對人林武一負擔,然相對人林武一就前開判決不服提 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810號受理在案, 雖已判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林武一負擔, 惟查,經本院向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810號拆屋還 地事件之承辦股查詢,其表示上開事件判決後,尚有當事人 辦理國外公示送達中,訴訟迄未確定,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 錄在卷可稽,且聲請人亦於民國110年7月13日具狀陳稱,上 開事件之確定證明書尚未核發。是以,聲請人雖於第一審已 支出訴訟費用,然因本案訴訟並未確定,是否會有當事人提 起上訴,而繼續支出訴訟費用,尚未可知,且上訴後,將來 上級法院裁判結果,亦未可逆料,最終訴訟費用分擔之比例 將隨之變動。若本件先行確定訴訟費用額,嗣後有當事人提 起上訴,或上訴審如因變動分擔比例,則原先確定之訴訟費 用額將予撤銷另為不同之核定,與「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立 法意旨恐有未合,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爰裁



定如主文。至聲請人俟本案訴訟確定後,仍得依相關規定再 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不受本件駁回聲請裁定之拘束,併 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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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