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2218號
聲 請 人 胡智強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 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 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及第6條第1 項本文定有明 文。故法院於受理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 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胡鐘亮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新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此有除戶謄本1紙附卷可證,非屬本 院轄區,依前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逕向本院為 遺產清冊之陳報,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 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