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3889號
PCDV,110,司票,3889,202107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889號
聲 請 人 蔡儀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志寬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紙,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 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志寬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 件,惟未提供相對人之身分證號,經本院依職權以聲請人聲 請之相對人姓名輸入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查詢,其同名者眾 ,且均非設籍於陳報址,另於民國110 年5 月22日通知命聲 請人於10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聲請人於民國110 年5 月25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迄未補正,是本件無從特定相對人,聲請人之聲請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