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291號
PCDV,110,司拍,291,2021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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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麗福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燿端 
相 對 人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慶  
相 對 人 力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 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 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不動產,惟查不動產所在地係在新北市 新店區,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前 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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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麗福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