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他字,110年度,108號
PCDV,110,司家他,108,2021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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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他字第108號
相對人即原
非訟聲請人 陳耀吉 



相對人即原
非訟相對人 李耀慶(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即原非訟聲請人陳耀吉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原非訟聲請人陳耀吉(下稱聲請人)聲 請監護宣告事件,前經本院110年度家救字第149號裁定准對 聲請人予以訴訟救助在案。嗣經本院以110年度監宣字第375 號裁定諭知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並確定在案。是本件聲 請人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程序費用應由其自行負擔。經本 院調卷審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所為聲請,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 新臺幣1,000 元,應由聲請人負擔。是以,本件聲請人應向 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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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