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0年度,16號
PCDV,110,司執消債清,16,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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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歐美珠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即 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黃聖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於清算財團之 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 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以公告確定,並由管理 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依該分配表分配各債權人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民國110年1月14日以109年度消債清 字第244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書附卷可稽 。查本院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 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且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 以公告確定,並由本院依該分配表分配各債權人收訖在案, 此有110年5月7日公告分配表暨認可分配表裁定、本院保管 款支出清單在卷可稽,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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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