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2911號
PCDV,110,司促,22911,2021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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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291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陳朝榮 
債 務 人 余勇穎即余德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下同)九
  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元,及自民
  國(下同)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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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