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三六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賢煌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丁○○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丁○○、乙○○間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之贈與行
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乙○○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七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所為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訴外人保羅光學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日,邀同被告丁○○為連帶 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週轉金貸款契約,約定自八十七年六月三日起至八十八 年六月三日止,得由保羅光學有限公司在借款額度新台幣(下同)三百萬元 內,向原告申請循環動用借款,被告丁○○並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之登記謄本,以證明其確有擔保上開借款清償之資力。保羅光學有限公司嗣 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日向原告借得二百七十萬元,又於同年月三十日向原告 借得三十萬元,合計三百萬元,惟二百七十萬元部分自八十八年五月四日起 即未繳息,三十萬元部分更自八十八年五月一日起即未繳息,且於借款期限 屆滿後,其本金三百萬元未據清償分文,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應代負 履行責任,原告已聲請本院以八十八年度促字第六一六六號對被告丁○○發 支付命令確定。乃原告於八十八年六月一日向嘉義市地政事務所申請被告丁 ○○之不動產登記謄本,竟發現其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 產贈與並移轉於被告即其夫乙○○,且於同年三月十七日辦畢所有權移轉登 記。
(二)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丁○○之財產為其一切債務之擔保 ,其於保羅光學有限公司財務陷於困難,無法清償所負債務,而應由其代負 履行責任之際,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無償贈與被告乙○○並辦畢移轉 登記,且又別無財產足資清償債務,其脫產行為顯然害及原告之債權,為此 ,爰於一年之法定期間內,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訴請判決 如主文所示。
三、證據:提出週轉金貸款契約一紙、借據二紙、授信約定書一紙、授信交易明細
查詢單二紙、支票存款票據事故資料查詢單四紙、本院八十八年度促字第六一 六六號支付命令一件、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一件、戶籍謄本二件、土地登記謄 本二件及建物登記謄本二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丙、本院依職權向嘉義市地政事務所調取本件移轉登記之申請資料,並向財產政部台 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調取被告丁○○之歸戶財產資料。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丁○○因擔任訴外人保羅光學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而對 其負有三百萬元債務,其已聲請本院以八十八年度促字第六一六六號支付命令, 命被告丁○○返還三百萬元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確定,惟被告丁○○竟於八十八 年一月十三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無償贈與並移轉於被告乙○○,且於 同年三月十七日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害及其債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週轉金 貸款契約一紙、借據二紙、授信約定書一紙、授信交易明細查詢單二紙、支票存 款票據事故資料查詢單四紙、本院八十八年度促字第六一六六號支付命令一件、 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一件、戶籍謄本二件、土地登記謄本二件及建物登記謄本二 件為證,並經本院向嘉義市分局地政事務所調取該移轉登記之申請資料查閱無誤 ,且本院向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調取被告丁○○之歸戶財產資料 ,發現其已無其他財產資料。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實在。三、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所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二 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項撤銷權之效力,不特及於債權行為,即物權行 為亦無例外(最高法院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一七五0號判例參照)。依此,本件被 告丁○○、乙○○間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無償贈與行 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既害及原告之債權,則原告於法定之一年期間內訴請撤銷 之,並命被告乙○○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八十八年三月十七日所為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予以塗銷,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凃春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王博昭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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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不 動 產 標 示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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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坐落嘉義市○○段一00九地號建面積二00二平│ │
│ │方公尺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四四0分之十。 │ │
├──┼──────────────────────┼───────────┤
│二 │坐落嘉義市○○段一00九地號土地上建號七五九│ │
│ │號四層樓房第三層面積八四.六三平方公尺建物全│ │
│ │部,暨共同使用部分建號九九號面積一八二.四0│ │
│ │平方公尺所有權應有部分二八之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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