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2622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楊中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966066415
。
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11276元(如附件
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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