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2487號
PCDV,110,司促,22487,2021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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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248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黃湘雯 


債 務 人 王易祥即莊易祥


債 務 人 莊水隆 

債 務 人 王翠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叁佰柒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九零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莊易祥即王易祥前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
  同債務人莊水隆王翠碧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
  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800,000元,約定由聲請人憑債務人出
  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共
  申借8筆貸款金額分別為25,016元、22,615元、25,616元、4
  5,420元、23,511元、45,435元、25,031元及25,030元,並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或中斷後滿一年之日
  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開始分
  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利息,倘借款人不
  依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即按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15
  %計算),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
  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莊易祥即王易祥借得前開款項後,自110年2
  月28日起,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190,375元
  及利息、違約金未還,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據借據條款第七
  條之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莊水隆王翠碧既為
  連帶保證人依法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本件就學貸
  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
  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1 項之規定,准予寄
  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
  維權益。
  釋明文件: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
  查詢單、各學年度學期申請撥款通知書等相關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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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