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236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黃芳琴
債 務 人 簡宜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捌仟玖佰零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點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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