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2231號
PCDV,110,司促,22231,2021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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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2231號
債 權 人 金栗科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翔  
債 務 人 林陳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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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栗科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