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2221號
PCDV,110,司促,22221,2021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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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2221號
債 權 人 保力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幸國 


債 務 人 篁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正一 

債 務 人 蔡正一 


 
一、㈠債務人篁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蔡正一應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篁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
   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篁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
   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篁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
   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篁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蔡正一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聲請均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惟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
  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
  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債權
  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
  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
  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
  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另依前揭條文一百零四
  年六月十五日之修正理由為:「為免支付命令淪為製造假債
  權及詐騙集團犯罪工具,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為兼顧督促
  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
  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
  務人正當權益,避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爰增列第二項,
  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
  不合於本條第二項規定者,法院得依本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
  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再依民事訴訟法第284 條規定:「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
  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
  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所謂因釋明而應提出法院能即
  時調查之證據,係指當事人於釋明其事實上之主張時,應同
  時提出可供法院得隨時進行調查之證據而言。
  依債權人聲請意旨主張債務人蔡正一有在票號AG5757681 號
  支票背書,應負票據連帶兌現責任等情,經核其提出之支票
  正反面影本顯示,僅有債務人篁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印章
  蓋於背面,債務人蔡正一個人並無任何背書行為,又債權人
  主張債務人蔡正一應就借款本票切結書二紙上所記載之懲罰
  性違約金共同負責一節,查該切結書僅記載當事人為第三人
  林福鵬及債務人篁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並無債務人蔡正一
  個人,僅係其以債務人篁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之身分
  為之,自難認債權人得改向其個人請求履行契約責任,是上
  開二部分之聲請,不能認債權人已盡其釋明之責任,自難准
  許,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
  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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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保力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篁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